司法体制的演变可以说是件奇特的事。如今,法律任一重要方面都会是司法系统的基石,但在以前,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案例进展,可以创造新的判例,并从此改变法律。而许多这些里程碑式案件真的很奇怪。
根诉里奇纠纷案
9.根诉里奇纠纷案(Ghen v. Rich):死鲸是谁的
1881年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的根诉里奇案是物权法定义之路上的另一个里程碑,但这回是在美国,关于一头死长须鲸的纠纷。根是一名捕鲸人,用署着他名字的弹枪捕捉并杀死了上述鲸鱼。根当时没能找到这头鲸,只好让它被冲上海岸,但心里知道发现它的任何人都会认出根是鲸的合法所有者,发现者也会通知他以换取一笔费用。
至少,这是鳕鱼角(Cape Cod)捕鲸业当时的成例。然而,鲸被冲上海岸后,一个叫埃利斯(Ellis)的人发现了它,却把它据为己有,并很快卖给了一个叫里奇的人。里奇把鲸加工成各种不同的产品,卖了一笔钱,但是被根以损害赔偿起诉。
埃利斯因为没有通知根,违反了成例,但他是否违反了法律?法庭判决根胜诉,获得了死鲸的赔偿,还决定此类行业惯例可以用来确定所有权。在现代,这个案例常常被用来阐释“占有”和“拥有”在法律上的区别,以及如何处理它们的微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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