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啸天捕鸟案发地点被质疑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体时间两人都记不清了,“只记得是7月份。”郭某亚说。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闫啸天、王亚军还有几个围观掏鸟的人。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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