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为了2000多元工资与原雇主发生纠纷,继而在公司内喝农药自杀身亡。家属为此闹到公司索要巨额赔偿,而公司则拒绝任何赔偿,仅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嘉定区安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此事后,先后十余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为双方析法明理,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
[事件]
员工离职后又来讨薪水
49岁的湖南来沪务工人员周某肢体残疾,未婚未育,原是安亭某汽车配件公司制造部作业员,任职4年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书面通知周某将不再续签,并与周某协商一致后为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领取了当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事后周某却对离职当月工资的结算存在异议,公司通知其次日前往公司重新结算款项,周某表示该时间没空不能前往。此时又恰逢春节放假,公司与其改约至年初七上班当日再次协商。
协商中,周某因薪酬问题与公司管理部发生争议,情绪激动,滞留在制造部车间流水线作业区域。待其他员工听到瓶子破裂的声音后发现,周某已喝下“敌敌畏”,经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公司故意辞退周某且未给其发放年终奖、拖欠周某部分工资以及前年公司集体外出旅游不带周某等种种行为是歧视,公司的行为是造成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发第二日,周某家属从老家湖南来沪处理其身后事宜,并至公司吵闹讨要说法,要求公司就周某的死亡给予赔偿。
在安亭镇调委会的主持下,派出所、劳动所、工会等部门组织协调公司方面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周某的善后事宜。
[调解]
调解员安抚情绪说道理
调解中,家属认为事件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而公司则认为,企业老总年初七发放的是开工红包,此时周某已离职,不应该领取该款;外出旅游亦是考虑到周某残疾不便爬山,与其协商一致后才决定不去的;针对尚未结算的周某的离职当月2日的工资,公司一直愿意与其重新结算,并未存在故意拖欠情况。公司表示,没有赔偿义务,但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周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助。”
没想到,公司的这个提议点燃了周某家属的愤怒情绪。面对家属的过激言论及行为,调委会立即对其进行了劝诫。调解员指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与周某协商不续签合同,与周某喝农药自杀这一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又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调解员说,现在公司已将经济补偿金全额支付给周某,尚有争议的部分小额工资也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家属认为公司应对周某死亡负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的,可以自行举证,保留相应诉权。
反复做双方工作促调解
同时,调解员也建议公司方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周某家庭困难,让公司代表向老总申请,尽量给家属多一些经济帮助。
此后的调解中,家属向调委会表示要求公司给予人道主义补偿50万元,尽管这个数额仍与公司的愿意支付的补偿相距甚远,但双方的让步,让调解员看到了希望。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先后十余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给予周某家属包括火化费、抚恤金、以及人道主义在内的补偿金,周某家属在安亭的食宿费、周某尸体存放殡仪馆的费用亦由公司来承担。
未料,正式签协议时,死者家属将协议内容逐字逐句征求其在老家的律师意见,因对协议的个别措辞有异议,双方又多次引发争议,都认为对方没有诚意签订该协议。眼看即将平息的矛盾又起风波,调委会工作人员当即将当事人分开调解,经历了十余次的修改后,双方终于表示认可,签下协议。
[点评]
深刻理解生命的意义
这个事件,很多人对于周某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为了2000多元就放弃自己生命,难道自己生命的价值就值这些吗?周某自杀的念头也许是日积月累下来做的决定。
他没有地方诉说苦闷,一点一滴在他心里埋藏了很久,也许不续签合同只是他找到了一个爆发点。
死者已矣,生者当常思,我们活着的每一个人都要深刻理解“生命无价”的意义而尊重、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