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伯在小区内被私家车撞倒,虽经全力抢救,但还是因车祸诱发多种疾病于两个月后离世。老人女儿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处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半责任,共计赔偿24万余元。
倒车撞上视觉盲区里老人
2015年9月的一天,徐汇某小区内,年逾九旬的沈老先生蹲坐在路边休息。由于沈老先生处在视觉盲区,李先生倒车时没有注意到他,倒车过程中不慎将沈老先生撞倒在地,导致沈老先生右手腕骨折、右眼角裂伤。
李先生立马将沈老先生送至龙华医院救治,经诊断沈老先生全身多处挫擦伤、右腕粉碎性骨折,并用石膏将伤处固定。本以为伤情不重,可后续治疗过程中沈老先生原有的肺炎、支气管炎等疾病被诱发,继而心力衰竭、呼吸困难,于当年12月底去世。
料理完沈老先生的丧事后,因为赔偿事宜没达成一致意见,沈老先生的女儿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万余元。
保险公司持异议
法庭之上,肇事司机李先生表示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己的私家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各项费用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然而保险公司却对本起事故与沈老先生的死因持不同意见。
保险公司称,事发时沈老先生蹲坐在道路上,车祸的发生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起事故仅造成沈老先生手腕骨折,而且他只是采取保守治疗,死亡原因是他自身存在肺部感染及肺气肿等固有疾病,交通事故只是造成死亡的次要因素。
虽然前期鉴定结果显示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为40%-60%,但当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时,因沈老先生死亡后未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所以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因此保险公司现对交通事故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仅认可30%。
法院判决:责任双方均摊
徐汇区法院查明,李先生倒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沈老先生撞倒,公安机关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又查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沈老先生右手腕骨折、右眼角裂伤,但事故发生时老人已90岁高龄,在治疗及康复过程中诱发其自身疾病而最终死亡。
关于本起交通事故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认定交通事故对沈老先生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时考虑该参与度比例。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3万3千余元,肇事司机李先生赔偿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