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被告王某会、王某瑞二人均系个体户。原告王某平系二被告开办的废品收购站的雇工。2016年9月28日下午5时,被告王某合用吊机移动包裹,因无法将包裹码齐,喊原告帮忙,原告手持钢筋棍托举包裹,在挪动过程中包裹丛高处滑落,砸伤原告。
6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溧河铺镇法庭女法官用细心、耐心、温心成功的化解了一起农民打工致伤残所引发的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思想工作,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000元。
原告王某,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被告王某会、王某瑞二人均系个体户。原告王某平系二被告开办的废品收购站的雇工。2016年9月28日下午5时,被告王某合用吊机移动包裹,因无法将包裹码齐,喊原告帮忙,原告手持钢筋棍托举包裹,在挪动过程中包裹丛高处滑落,砸伤原告。
后原告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17895.14元(二被告已支付)。2017年1月19日,经南阳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下肢伤情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后经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8906元。
案件受理后,该庭女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为当事人所想。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牺牲双休日时间,冒着炙热的天气,深入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走访民工。
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案讲法,辨法析理,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法官长达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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