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某甲从工作单位翻墙而出,在路旁绿化带内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伪装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到家中,用双手扼住在家休息的妻子颈部,致使49岁的妻子窒息死亡。嗣后,王某甲将妻子颈部佩戴的项链、家中的手镯、珍珠等首饰以及妻子使用的手机等物品拿走
王某甲,小学文化,沈阳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其妻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王某甲产生将对方杀死的想法。
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某甲从工作单位翻墙而出,在路旁绿化带内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伪装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到家中,用双手扼住在家休息的妻子颈部,致使49岁的妻子窒息死亡。嗣后,王某甲将妻子颈部佩戴的项链、家中的手镯、珍珠等首饰以及妻子使用的手机等物品拿走,并翻动室内物品,意图制造家中被盗窃的假象。
之后,王某甲逃离现场,乘坐出租车返回公司,并将妻子的首饰、手机等物品藏在公司车间的消火栓箱内。当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认为,王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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