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美惠子汞中毒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生产“资美惠子”美白护肤产品的厂家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消费者罗某各项费用200908元。
被告施某开办的株洲市某美容会所是蒋某美容会所的加盟店,原告罗某系施某的客户。
2008年10月,罗某从该美容院购买了被告广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生产出品的“资美惠子”品牌系列美白护肤产品一套,价值5317.9元。在连续使用该护肤品至2009年1月时,罗某的双腿出现疼痛、震颤等病症,先后在株洲市一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后均未治愈。
在湖南省湘雅医院就诊时,专家怀疑可能是使用的化妆品问题。罗某便到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做尿汞检查,诊断为慢性中度汞中毒,周围神经病。又将所用化妆品做检测,鉴定结果为该化妆品汞的含量均超标。其中的嫩肤强固霜、嫩肤分解霜、嫩肤抽色霜均超出国家强制标准1万倍。
罗某认为,自己的病情完全是使用有毒劣质化妆品所致,于是将销售商施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908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共同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的身体损害进行鉴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罗某病情符合使用“资美惠子”美白产品所致慢性中度汞中毒及周围神经病,伤后需全休半年,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在审理中,施某申请将生产厂商及中间经销商追加为本案被告,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因购买使用金由美公司、天姿丽公司生产出品的“资美惠子”护肤品而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资美惠子”护肤品中汞的含量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所致,侵犯了罗某的生命健康权。故金由美公司、天姿丽公司应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销售商蒋某、施某系经销商和美容服务者,虽不明知该产品有毒物质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但对自己经营的商品是否合格负有监督、审查义务,亦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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