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毒友”黄某电话联系江某购买毒品,江某遂在他人处以20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约0.6克)冰毒原价转卖给黄某,江某所得的“好处”是与黄某将这小包冰毒一起吸食。过了几天,黄某再次电话联系江某帮忙购买毒品,江某遂在他人处以15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约0.6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江某从中牟利50元。
7月5日,转卖冰毒1.2克获利50元的江某,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三十岁的江某,数年前染上吸毒的毛病,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仍不思悔改。江某吸毒开支大,便想从自己购得毒品转卖一点出去或者“蹭”吸一下、或者“赚”点小钱,有了这种想法,江某便寻找这种“划算”的“生意”。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毒友”黄某电话联系江某购买毒品,江某遂在他人处以20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约0.6克)冰毒原价转卖给黄某,江某所得的“好处”是与黄某将这小包冰毒一起吸食。过了几天,黄某再次电话联系江某帮忙购买毒品,江某遂在他人处以15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约0.6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江某从中牟利50元。
不久,江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工作,江某供述了转卖毒品的行为。
新田警方依法对江某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江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江某转卖毒品的违法所得5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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