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青法官接受读者咨询
储蓄卡一直都在自己身上,钱却被人在韩国、菲律宾盗刷12万。昨天,市民孙女士求助本报周二之约称,她的银行卡在去年9月8日被别人盗刷12万多块钱,她立即前往银行并报警,她问:银行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我的损失吗?
孙女士在一家国企工作,去年9月8日,她去公司里面的ATM机里查询自己的银行卡时,惊讶地发现,原本账上有12万多元,现在只剩下400元,再看自己的手机时,发现手机上有取款通知短信,是前天晚上就收到了,但一直没有注意,她还以为是电信诈骗,立即赶到开户行去查询,发现卡上现金被人从台湾查询后,先后在韩国和菲律宾刷走了12万元 ,银行的人叫她先去报警,后来她的朋友给她支招,赶紧想办法证明自己当时在国内并没有去国外,她立即去银行往该卡内存了100元现金。
之后,她与银行进行协商,但银行认为她自己有责任,只愿按照小额赔付所签订的赔偿孙女士两万元,大部分责任由孙女士自己承担,但孙女士对该结果并不认同。
孙女士告诉记者,平时她对这张银行卡的使用格外小心,一直随身携带,从不乱刷,身份信息也没有泄露过,“我这张卡连网银、支付宝都没开,平时就只刷卡,也从来没把密码告诉其他人”。几个月过去了,银行到现在都没有给个说法,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孙女士准备走法律程序维权。
“当时银行的信息提示是在凌晨,那时候都在睡觉,第二天也没有怎么关心短信,因此,等到发现被盗刷后,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止付时机。”孙女士表示。
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对此作出解答:此类案件储户,如果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属于储蓄合同纠纷。储户一方首先要证明自己银行卡内资金确系被他人盗刷,在这一事实得以确认的前提下,法院会根据储户和银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
孙女士在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后,持银行卡到银行存入小额现金,以及到公安机关可以证明银行卡并未丢失,结合其护照、签证信息等证据材料,也可以证明其在资金被消费、取现时并未前住消费、取现业务发生地。
在确认银行卡内资金系被他人盗刷的前提下,孙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储户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等储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资金安全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等不同情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