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凌晨,在家熬夜看电视的高朗听到手机连续收到5条短信。
“0时37分26秒被消费128314.26元。”
“0时38分16秒被消费35642.85元。”
“0时42分26秒支出查询费4元。”
“0时42分52秒现支883.94元、手续费20.84元。”
“0时42分26秒支出查询费4元。”
打开手机仔细一看短信吓一跳,他持有的一张某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在菲律宾共计消费164869.89元,卡里只剩下了65元!
高朗凌晨2点半收到短信,意识到银行卡可能遭遇盗刷,他赶紧于凌晨2点48分去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后,于当日3点左右做了询问笔录一份。听朋友说如果及时向被盗刷的银行卡内存现金,可以证明被盗刷时确实在自己手上,以便日后维权。
于是,一早8点多点,高朗就通过当初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的ATM上向上述借记卡存入现金100元。
这卡是高朗的姐姐高晴于2015年3月18日在该支行办理的,之后,这张卡由弟弟高朗持有并使用。作为卡主的高晴遂于今年1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2016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4日间,原告高晴及高朗没有出入境记录。
对于高晴的诉请,银行则全不同意。
银行认为,从短信显示的消费时间到早上去ATM机存钱,相隔将近7个半小时,怀疑在凌晨消费时卡就在高晴或高朗控制中。
另外,银行觉得,在本案中原告高晴存在重大过错。“在高晴办理银行卡时,签订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借记卡管理章程,根据上述协议、章程,银行已经明确告知高晴妥善保护好银行卡、交易密码的要素,但是本案中高晴将借记卡交给他人使用,也将密码泄露给他人,自身没有做到保护义务,故应对借记卡及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高晴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本案中,鉴于原告的借记卡于2016年8月9日凌晨0时37分至0时42分期间在菲律宾被紧密地支出、消费、查询,并结合高晴、高朗姐弟事发前后没有出入境记录的事实,再加上高朗发现异常后的处理措施,基本能够排除原告的借记卡在菲律宾使用后被立即带回慈溪的可能性,基本能够推定该卡被他人通过伪卡在异地操作,即本案存在伪卡盗刷。
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虽然原告将借记卡交给其弟高朗使用,但与该卡被非法分子制作伪卡并无关联性。
综上,判决银行赔付原告全额损失及期间利息损失。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