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销售网点工作人员潘阿姨受彩民小陈委托下注,错将“35”打成“33”,致小陈痛失2.8万元大奖,潘阿姨事后送上2条烟欲打发了事,但小陈并不买账,将潘阿姨告上法庭。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潘阿姨赔偿小陈6000元。
潘阿婆是彩票销售网点工作人员,小陈因购买彩票而与潘阿婆相识,小陈经常委托潘阿婆购买彩票,事后再领取彩票、支付投注款。一天,小陈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委托潘阿婆购买超级大乐透,小陈所选号码分别为:06、16、21、25、26、27、31、34、35,后区3+7;127,直选30倍。
彩票开奖后,小陈发现超级大乐透中了三等奖便到销售网点领取彩票,潘阿婆却要求小陈先写下保证书,不予追究潘阿婆责任的情况下才同意交付彩票,小陈拒绝后报警。
小陈事后知道,由于潘阿婆的失误,将号码“35”错打成“33”,使得小陈错失三等奖及其他奖项,导致小陈错失奖金2.8万余元。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小陈诉至普陀区法院,请求判令潘阿婆赔偿2.8万余元。
潘阿婆表示自己工作繁忙,而且自己手机字体太小,将35错看成33,彩票的其他号码未打错。但自己和小陈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潘阿婆系彩票销售网点工作人员,自己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所以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事发后,投注点老板送了两条中华香烟给小陈,小陈也接受了,证明此事已了结。即便法院认定委托关系,也应是无偿委托关系,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也不应承担责任。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陈向潘阿婆发送短信的内容来看,应为小陈委托潘阿婆购买彩票,所以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关系。一方面,潘阿婆将“35”错打成“33”,直接影响了中奖金额的多寡,该错打行为属重大过失,两人虽属无偿的委托合同,潘阿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小陈未在彩票投注截止时间前领取并核对彩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彩票的特殊性质,酌情判令潘阿婆赔偿小陈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