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到来,除了欢乐,安全也是儿童节必不可缺的。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案例1
幼儿被车窗夹伤监护人要承担20%责任
2012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刘某带3岁的女儿小花(化名)到夏某处看房屋,将小花留在夏某所驾驶的汽车内,当时车窗在打开状态。看房回来后,意外发生了,小花的头部被夹在车辆的右后车窗自动升降玻璃中,伤情严重,送往医院治疗后,小花并没有恢复健康,变成了植物人。原来,夏某在购车时在车辆上加装了一键启动的自动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动防夹功能。
刘某将车辆销售商以及夏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加装的自动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夹功能,造成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没有尽到说明、提醒或告知义务,对造成小花受伤过错明显。
夏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知悉其车辆性能,但对将小花独自留在车内,缺乏提醒,对造成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刘某将女儿留置在车内,使其处于脱离监护的境地,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夏某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监护责任。
说法意外事故是儿童安全的一大杀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却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本案中的汽车销售厂家和车辆所有者,如果认识到自动升起的车窗可能会夹伤人;幼儿的家长如果意识到将幼儿脱离监护的危险,本案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特别是各种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意识到儿童是潜在的产品使用者,根据儿童的认识、操控能力为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儿童安全保护功能做出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案例2
1岁多幼儿在施工中的水坑溺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3月18日,某镇政府下设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与孔某某签订合同一份,将该镇“游园水系基础处理建设”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张某某、杨某某的女儿小丽(化名)在该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水死亡,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是一岁八个月的幼儿,张某某、杨某某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丽落水溺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游园系公共场所,某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对该游园负管理职责,因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说法节假日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户外游玩,由于有些公共场所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监护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纠纷屡有发生。提醒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区,监护人带儿童游玩时,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悲剧重演。
案例3
未婚妈妈状告孩儿他爸,法院支持每月给孩子2000元抚养费
未婚生子,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一位未婚妈妈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她于2012年9月13日生下小宝(化名),但孩子的爸爸康先生却在孩子出生后不久离家出走,没有再回来,对小宝母子两人也没有任何的交代。几年后,小宝上幼儿园了,费用不菲。无奈之下,这名未婚妈妈以小宝的名义,将父亲康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小宝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抚养费、感统训练费和幼儿园春、秋季学费共计116733.33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小宝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其抚养费每月2000元,小宝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如果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
说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法院提醒广大父母,如果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应该共同努力尽量将因父母分离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为抚养费等等问题一再伤害夹在中间的孩子。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