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 6 岁的娃去广场玩,不料,娃娃骑玩具电动车时将旁人撞倒摔伤 ……
随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2 万余元。
日前,法院发布判决结果显示,娃娃的监护人赔偿伤者 2.4 万余元。不少网友表示,家长一个不留意 2 万余元没了。
2016 年 9 月的一天晚上 8 时许,张丽带着女儿苗苗在于洪区和谐广场玩乐,期间,苗苗驾驶玩具电动车玩耍,不料,苗苗在玩耍时将刘红撞到,随后,受伤的刘红直接被 120 急救车送到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 踝关节骨折;右侧内踝、外踝骨折 "。花费检查费及急救费用 2000 余元。
刘红诉称,当时她在广场弯腰捡瓶子时,苗苗骑的大型电瓶车将她撞倒拖行 5 米,造成她身体受伤,她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住院 32 天花费医疗费 1.9 万余元、护理费 3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200 元、交通费 500 元,苗苗的监护人垫付 2020 元。
刘红还称,她体内遗留钢板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出院医嘱为:" 定期复查,病变随诊。骨折愈合良好后需入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刘红认为,苗苗是未成年人,其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当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发生本次事故苗苗的母亲应当给予赔偿,而在她治疗期间,对方只支付了医疗费 2000 元,余下的医疗费对方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苗苗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2.6 万余元,并支付二次手术费用。
对此,苗苗的监护人张丽辩称:确实是 9 月 10 日发生的事,人是她们撞的,但是对方被撞倒后没有拖行 5 米,而且自己也给刘红垫付了 2000 多元,她不同意承担责任;电动车出租方是主要责任,现在电动车的出租方已经跑了,时隔四个月刘红进行起诉,她无钱赔偿对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苗苗将刘红撞伤,其作为侵权人,应对刘红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苗苗现年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刘红主张的二次手术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张丽赔偿刘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2.4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