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两人对抢劫过程再次进行了密谋,并具体分工。随后,刘某骑摩托车带着王某到安徽等地购买了准备作案时使用的雨衣、头盔、手套、砍柴刀、榔头、汽油等物品,并对摩托车进行喷漆改装颜色。
近日,刘某与王某因抢劫罪(预备)均被溧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0月,刘某、王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之后,两人因经济拮据,预谋实施抢劫金店。王某听刘某说溧阳很多金店,抢劫难度较小,遂专程从外地赶到溧阳和刘某会合。
10月23日下午,两人对抢劫过程再次进行了密谋,并具体分工。随后,刘某骑摩托车带着王某到安徽等地购买了准备作案时使用的雨衣、头盔、手套、砍柴刀、榔头、汽油等物品,并对摩托车进行喷漆改装颜色。
当装备齐全后,刘某、王某两人于当晚7时许,携带作案工具至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寻找抢劫目标,因西大街金店大且人多而未敢作案。同日晚,刘某、王某在民宿入住后密谋次日到常州市奔牛等地抢劫金店,因形迹可疑,次日早晨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实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刘某、王某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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