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海一女子觉得用假币买东西“实惠”,还专门挑小店下手,没想到却栽在了一包花生米的上面。近日,应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应某,今年40来岁,来宁海打工多年,在一家工厂上班,平常工作也算勤勤恳恳。2012年,她从老乡那听说有人在卖假币,100元面值的钞票只要十几元就能买到。听到这个消息的应某便有点心痒痒,心想着自己打工这么辛苦,还不如买点假币用用,买东西能“实惠”一点。还安慰自己就算被发现,也可以装作不知道,别人也拿自己没办法。
就这样通过老乡介绍,应某购买了一些20元、100元面值的假币。一开始应某用的也是心惊胆战,只敢在菜场、早餐店、小超市等店里使用,因为这些小店店主防范意识差,就算被发现,只要换了真币,他们一般也不会追究。慢慢的,应某便开始无所顾忌,用起来也是“脸不红心不跳”。
2016年11月,应某像往常一样去小店买东西,买了一包3块钱的花生米。在结账时应某拿出20元的假币,被店主识破拒收后,应某又掏出了3元的硬币。店主一看明明有零钱,却还故意用20元纸币来结账,觉得其中可能有猫腻,便报了警。
在对应某的调查中,民警发现她说话支支吾吾,显然有所隐情,于是对其暂住房进行了检查,后在其房间厕所热水器上查获尚未使用的四百余张20元面值和几十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总面额为1万余元,并予以扣押。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被扣押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普通市民和商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一不小心就会收到假币,建议有条件的商家可在店内配备验钞机,并提高自身辨别假币的能力,一旦收到假币应在第一时间上缴当地公安机关或银行,并配合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提供获取假钞的相关线索。持有和使用假币均是违法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