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6日6时许,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建水县西门洞路口,有一个老人被一辆三轮电动车撞倒了,老人受伤昏迷,三轮电动车逃逸了,请你们快来处理一下。”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受伤当事人已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地上只有肇事车辆残留的一块塑料碎片和一滩血迹,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受伤当事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组民警对案发地点周围及逃逸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进行了排查,同时另一组警力根据肇事车辆的特征排查搜集线索,经过大量工作,初步判断涉案车辆为一辆红色带蓬布的电动三轮车,但仍然没找到肇事车辆。
当天下午15时10分,民警将侦查方向锁定在西门城郊外入城的车辆,并调集3个外勤中队的60名警力对肇事车辆入城方向的十余个村委会和自然村进行连夜入户走访调查。
27日凌晨5时许,另一组警力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个平时驾驶电动三轮车给超市送菜的男子今天一改常态骑着两轮摩托车来送菜,男子声称平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因充不了电无法正常驾驶了,这一条线索给案件侦办带来了希望。
上午9时许,民警根据掌握的信息来到建水县青龙镇香山寨村的村民白某家中找到了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和车主白某,民警将事故现场遗落的碎片与白某的电动三轮车损坏部位进行了比对确认,便将白某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在民警调查中,白某承认自己于26日早晨驾驶三轮车到建水城区送菜时,行驶至西门洞口路段时因当时天还没亮,又下着小雨,视线不清,当时有几个人过马路,驾驶过程中感觉自己的车撞到了什么东西,但因自己没受伤又赶时间送菜所以就驾车走了,本以为应该不会有什么,结果没想到会惹了这么大的祸,面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自己将面临的处罚,白某也应感到后悔不已。
目前,白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