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方陈辞时强调,本案争议点并非申请人梁俊光(译音)是否已结婚,而是他是否同性婚姻,因同性婚姻在本港非合法,又指若然公务员事务局让申请人更改其婚姻状况,令其同性伴侣享有福利及津贴,即是间接认可同性婚姻,而这是不正确的。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前年与同性男友在新西兰注册结婚,回港后向公务员事务局更新其婚姻状况遭拒,其同性伴侣不但未能享有公务员伴侣福利及津贴,两人亦未能以配偶身分合并评税。入境事务主任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续聆讯。
政府一方陈辞时强调,本案争议点并非申请人梁俊光(译音)是否已结婚,而是他是否同性婚姻,因同性婚姻在本港非合法,又指若然公务员事务局让申请人更改其婚姻状况,令其同性伴侣享有福利及津贴,即是间接认可同性婚姻,而这是不正确的。
政府一方续称,香港亦曾有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但是在70年代的时候,而且是根据大清律例,与本案的情况不同。法官押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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