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一则关于法拉利 合同纠纷终审宣判的案子,被许多人刷屏了——重庆男子买了辆二手法拉利,结果却发现这辆车在杭州发生过事故,还花了40万元维修,协商无果后,车主将卖车的4S店告上了法院。这场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官司,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半。12月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退一赔一,维持原判。昨天,龚先生已经领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这场官司究竟是怎么回事?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三年前,重庆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个月就发现车子老是有异响。2015年初,懂车的朋友发现了车子有问题——这辆车曾经大修过。
龚先生认为,4S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8月14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1月,该案二审开庭。
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店称,只是该4S店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4S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会购买。
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8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轴:
2013年1月29日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
龚先生要买一款跑车,渝北某4S店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有问题。
2015年初
朋友发现了这辆车的问题,并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年4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
该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也联系了交警部门,“事故发生好几年,如果是普通的单方事故,就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相关的记录可能会无从查起。”交警说。
今天,记者也从杭州一位某豪华汽车销售总监那里了解到,杭州地处东部沿海,民营经济又格外发达,豪华汽车的保有量很高,这几年,杭州素有“跑车之都”的称号。截至两年前的数据,杭州的豪华品牌4S店已经有近80家,法拉利近200台,兰博基尼更是有近100台,“超跑之都”的称号实至名归。
那些“退一赔三”的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