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来到位于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的一台ATM柜员机前办理业务,期间其将一瓶未喝完的可乐饮料倒进柜员机的进出钞口,致使该ATM柜员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检修时发现,因可乐饮料淋坏的部分零件无法修复,需采购新备件更换。经鉴定,被毁坏的ATM柜员机修复所需费用为411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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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2月13日消息,广西大新县一青年,话说还在读高中,因出于好奇将一瓶未喝完可乐倒进ATM柜员机的进出钞口,致使该ATM柜员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11月29日中午,郭某来到位于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的一台ATM柜员机前办理业务,期间其将一瓶未喝完的可乐饮料倒进柜员机的进出钞口,致使该ATM柜员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检修时发现,因可乐饮料淋坏的部分零件无法修复,需采购新备件更换。经鉴定,被毁坏的ATM柜员机修复所需费用为41143.4元。
2016年5月4日,大新县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提供的线索,依法传唤了郭某。郭某到案后对自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中国工商银行大新县支行全部经济损失41143.4元,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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