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3日19时许,耿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某房间,与被害人唐静(化名)进行违法卖淫嫖娼活动,并当场先行支付嫖资400元。约30分钟后,耿某嫖娼结束准备离开时,按倒卖淫女抢回嫖资获刑三年!
当晚,唐静通过手机与耿某联系,欲要回自己的手机,并向耿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100元,后前往耿某学校通过校警务室找到耿某,才要回自己的手机。经估价鉴定,赃物“VIVO”S7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90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耿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耿某在抢到被害人的手机后,因被害人找到其所在学校警务处工作人员,后被通知到警务处,无奈之下才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且在此过程中,警务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其抢劫嫖资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民警前往学校寻找耿某,耿某接到班主任电话后如约来到警务处并被民警带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但耿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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