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恶犬拾石头防卫 却惨遭狗主人一拳打倒

2016年02月25日编辑: jiawei
近日,石岩街道两名网格员途经创业路15号路口时,看见一名年约50岁左右的女子躺在马路边痛哭。原来,当天下着雨,她上街买菜途经创业路口时,一条黑色的大狗突然一边狂吠着一边从远处向她奔来,因害怕被狗咬,出于防卫,她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想吓一吓这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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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 日前,石岩辖区一女子遭遇恶犬,该女子捡起石头想防卫和吓唬它时,却受到狗主人的殴打。

近日,石岩街道两名网格员途经创业路15号路口时,看见一名年约50岁左右的女子躺在马路边痛哭。原来,当天下着雨,她上街买菜途经创业路口时,一条黑色的大狗突然一边狂吠着一边从远处向她奔来,因害怕被狗咬,出于防卫,她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想吓一吓这只狗。这时,这条狗的主人从不远处看到后便气势汹汹地跑到她面前,对她出言不逊的同时,还一拳将其打倒在地上,带着恶狗扬长而去。

在征得该名女子的同意后,网格员陪同她一起去辖区派出所报案,并护送她安全返家休息。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事发时正下着雨,视频效果很模糊,所以无法辨别狗主人的身份。记者获悉,事发后,网格员特意带着该名女子在事发地点等了2个小时,想偶遇狗的主人,但都未果。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还在寻找狗主人。据民警表示,将会尽快找到该恶狗主人,还该名女子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黄乐玫律师。据黄律师介绍,恶狗主人殴打他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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