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醉驾者真没见过这么理直气壮蛮横无理的醉驾者喊你一声“大侠”佩服佩服
这位“大侠”姓武是有“背景”的人物▼
2015年10月12日在嘉兴市文昌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72mg/100ml),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武某2017年3月31日通过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不满3个月,又故伎重演等待他的是更为严厉的法律处罚。
案件经过
6月19日21时54分许,武某驾驶白色现代小型轿车沿文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月公寓小区门口处时,先与左侧隔离花坛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于前方行驶的奥迪越野车发生刮擦。
受损的奥迪车,新车还未上牌
事故发生后的情节出乎意料之外▼
事故发生后,奥迪越野车内乘员姚先生下车和武某进行协商,结果发现武某身上有浓重的酒味,于是,姚先生立刻报警处理(做法完全正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武某却打电话给现代轿车车主范某,让其赶到现场将车开走。范某骑自行车赶到现场后,不顾姚先生阻拦,将现代车当场开走。过程中,武某还动手推搡姚某。
经检验鉴定,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80mg/100ml)驾驶机动车。
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对武某执行刑事拘留7天。接下来武某还将接受法院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将吊销武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2017年)》醉酒驾驶汽车,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不适用缓刑(失去人身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
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