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执法总队表示,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重庆瑞泰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市环保局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重庆瑞泰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采取临时替换机动车号牌的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该公司所属车架号为LL6652B078A043353的渝B05K13车辆,在2次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未通过情况下,将车牌替换到车架号为LL6654B046A046090的机动车渝A773Q1上,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来替代原车辆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市环境执法总队表示,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重庆瑞泰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介绍,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章细化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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