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要讲诚信吗?答案是肯定的!但目前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诉讼参与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伪造、变造证据,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严重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仍时有发生。
日前, 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便识破了一起由“李鬼”冒充原告起诉的案件,并依法对葛某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今年6月中旬,宁海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林某甲、林某乙分别起诉同一个被告王某的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来以为是事实较为清楚的简单案件,没想到却“暗藏玄机”。法官在审阅案卷时发现,两案所留原告的联系方式为同一个号码,且作为两案关键性证据的借条,除了出借人不同之外其余都“长”的一模一样。
法官当即根据诉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了“原告”,并通知电话那头自称为“林某甲”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几天后,“李鬼”的扮演者葛某按约来到了法院,在法官向其核对身份时,葛某表示自己身份证忘带了,其就是林某甲本人,并提供了林某甲的出生年月等身份信息,最后更是以林某甲的名义,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法官要求葛某提供林某乙的联系方式。这电话不打不要紧,一打却让法官十分震惊,电话那头的当事人竟也自称是林某甲,但却称自己从来没有借钱给王某过,借条原件持有人是自己的兄弟林某乙,并表示虽然林某乙在外地打工一时间回不来,但会让自己的亲友到法院来说明情况。
然而令法官跌破眼睛的闹剧还远远没有结束。第二天下午,两原告的亲戚、朋友赶到法院,法官却愕然发现赶来的原告朋友葛某竟与前一日到庭自称是林某甲的是同一个人,便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后经核实发现其真实身份为葛某。
同时,两原告的亲戚也向法官出具了借条原件,证实了借条原件的实际持有人为林某乙,与林某甲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官的严厉质问下,葛某只好交待了实情。原来,葛某这些日子经济紧张,急需钱用,恰好林某乙此时让其帮忙准备起诉材料,并将借条的照片发给了他,而葛某在发现该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时,便心生了贪念,想着能从此处“搞”点钱花花。
利用该漏洞,葛某将借条照片打印出来后,在借条空白处分别签上了林某甲和林某乙的名字,并以两个不同的案子起诉到了法院,为了更能以假乱真,葛某还自作聪明的将借条打印成不同尺寸大小,以期能瞒天过海。
在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法官对葛某的行为作了严肃的批评,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法制教育。鉴于葛某承认错误的态度较好,且积极出具悔过书,故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书,葛某也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本案中,葛某冒充原告提起诉讼以及冒充原告在法院询问笔录上签字,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近年来,宁海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类案件,并采取多项措施积极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对于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在起诉时应在诉状上如实记载借款的实际金额,还款等情况,提交的借条等凭证应保持原始状态,不能随意添加出借人、利息等字迹或进行其他的涂改、裁剪。而借款人应尽量将在借款凭证中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利息等重要信息,同时保留还款的相关凭证等,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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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