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被告方养老院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这是老人死亡前写给朋友的一封信,在他们看来,这是一封遗书,证明老人是自杀的。 遗书上写着“东西交给胡某某,我已跳”。但是,原告代理人却认为这并非遗书,上面的内容也不是“我已跳”而是“我已逃”。
2016年10月7日凌晨4点多钟,奉贤区一家养老院里,一位老人坠楼不幸身亡。2017年2月,老人的女儿陈女士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在她看来,母亲的死亡与养老院的管理不善有着直接关系。
老人在凌晨4点多从房间里走出来之后,径直进入了一旁的茶水间。 在老人进入茶水间几分钟后,不幸就发生了。家属认为,茶水间的门窗没有关好,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此,被告方养老院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这是老人死亡前写给朋友的一封信,在他们看来,这是一封遗书,证明老人是自杀的。 遗书上写着“东西交给胡某某,我已跳”。但是,原告代理人却认为这并非遗书,上面的内容也不是“我已跳”而是“我已逃”。
双方代理对这一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但法官确认为是否是自杀并不是本案的重点,因为茶水间窗户有一定告诉,因此在这起坠亡事件中,老人本身就承担主要过错。最终奉贤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养老院在管理上并未完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承担原告损失的15%,共计人民币541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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