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顺利交易的学区房,因为卖家的意外身亡横生变故,而更离奇的是,这套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房产,让过户手续一搁置就是两年半……记者昨天从徐汇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经过特别程序,判决位于徐汇区田林东路的一处房产归李某夫妇所有,并将剩余房款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这笔房产交易经过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完成,李某夫妇一颗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
房产交易中上家意外死亡
2014年12月底,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好一点儿的学校读书,李女士一家准备到徐汇区购买学区房。12月28日,李女士看中了田林东路的一处房屋,并与产权人宗女士签订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182万元。
随后,李女士支付了65万元的首付款。次年2月10日,李女士一家的购房贷款获得银行审批。但由于2月18日就是除夕,李女士一家和宗女士商量后,决定在春节后再继续走过户流程。谁知在2月15日,刚返回老家欢度春节的李女士突然接到了电话,被告知上家宗女士意外身亡了!
伴随着这个消息,这笔房产交易也因为无法过户就此搁置起来……
原本卖家突然离世的消息已经让李女士头疼不已,而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更是让她愁上心头。按照之前的交易经验,如果一方死亡,可以通过确定继承人的方式继续进行交易。然而,宗某的户口本上登记为未婚,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居住。经过进一步调查,宗某父母早已过世,宗某本人是独生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所以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而且宗某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就给急着交易的李女士出了大难题。
两年两起官司却难找被告
原来,李女士一家的愿望就是孩子能上个好学校,所以特地买了学区房,希望能够在学校报名期限前完成交易。可是因为宗女士的身亡和继承人的缺失,房产迟迟无法过户,孩子上学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这让他们一家陷入了无限的苦恼。
正在李女士一家不知所措的时候,2015年年中,一位自称是宗女士继祖母的老人的出现似乎让事情迎来了转机。按照这个继祖母的说法,她曾经长期对宗女士母女二人有经济资助。听到这个消息,李女士一家连续提起两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祖母无法成为继承人,所以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眼看着孩子上学希望破灭,夫妻俩只能寄希望于孩子能够读上私立小学。而房子的事情,李女士一家多方走访也没有任何说法。
法院认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无路可走的李女士无意中听到,可以让国家收回财产,再同国家相关部门完成交易。这让她们眼前一亮。但是收归国有到底是哪个部门来收?
徐汇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案情后,马上启动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特别程序。立案后,2016年5月,主审法官在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告栏发出房屋的认领公告。至今,公告期已满,该房屋无人认领。按照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收归国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两申请人与宗某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基于此,申请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需向法院支付剩余房款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至此,这个曲折的房产交易延迟了2年才最终完成。
孙美华法官介绍说,无主财产的公告程序中,如果有人前来认领,那么就说明申请人与认领人之间就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法院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如果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法院经过审理核实后将会宣告该公民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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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等。
包括三类: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成立要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对象。
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权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问题长期无法确定。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无主的持续状态超过一定期限。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又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遗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被拾到,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财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情况下的遗产。
4、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产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边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