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30岁出头,做点饮料的小生意,然而风华正茂的她却交友不慎,沾染上了毒品,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原本的生活轨迹发生了变化,让她一步步坠入了深渊。
经过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刘某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月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法庭上刘某声泪俱下,悔不当初。
刘某在朝阳凌源市经营饮料生意,这些年攒下了一些积蓄,因一次朋友聚会,一位朋友给她尝试了一次毒品,这一试便让她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原本就是想玩玩,看朋友玩,我也玩,没想到上了瘾,”刘某称自己吸毒是因为朋友的关系。
“原来生意还挺好,后来吸毒就没心思卖货了,无所谓赔钱不赔钱了,赔多少钱都不知道。身体不好了,抵抗力不好。”刘某说。
后悔不已的刘某知道自己犯了错,认为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我妈,在看守所这段时间反思挺多的,我母亲一个人把我们姐弟三个带大。以后出去,好好孝顺我妈。因为玩犯了这么大错,这样不值得。做错事要承担责任,希望有个机会让我认罪悔罪,对所有人说,远离毒品。”
经查,刘某与吴某在凌源市租住的房屋内吸毒并贩卖毒品,贩毒得来的钱均被二人挥霍。在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刘某与吴某的毒品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共计向他人贩卖冰毒四次总计2.1克,容留他人吸毒一次;被告人吴某向他人贩卖冰毒二次总计0.6克,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法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刘某否认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认为其与吴某是同居关系,吴某吸食毒品不能认定为容留。刘某不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月3日,此案在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国家对毒品犯罪重点打击,虽然刘某贩卖毒品数量不大,但次数多,法庭充分考虑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判处,并非量刑过重。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判。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