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度颇高的国产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最近几年在剧外引发的着作权纠纷接连不断。今年2中旬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就在此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另一件关于“大头儿子”着作权的案件已经宣判。
据报道,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着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被判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该案也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
2015年,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着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着作权。
之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着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证取得这些作品除人身权外的着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着作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2016年8月,大头儿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着作权为由,将三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其着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同时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系原作者刘泽岱创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础上演绎而来,仍包含原作者的独创性成分,未经原作品着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着作权的侵害。
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均建立在央视动画授权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前提下,央视动画从许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央视并未直接利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享有着作权的原图,而是添加了大量演绎成分后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侵权玩具产品仅在包装纸上使用“大头儿子”形象;此前,央视动画已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过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较低值确定赔偿金额,判处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