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购房合同上的公章竟然是中介员工私自伪造的
虹口区同心路上一处新建成的商铺人气很旺,吸引不少投资者前来参观,刘军(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去年,刘军和另两个朋友通过知名房产中介购买了该商铺,并支付了90万元的定金。没想到半年后,刘军才得知他们手中的购房格式合同上加盖的开发商公章竟是假的,气愤的三人要求该房产中介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昨天,该房产中介表示,是旗下员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章,并获取公司格式合同,私下违规操作造成的结果,将对违规员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将积极配合客户、协助客户处理后续事宜。
格式合同上盖的假公章
去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刘军得知该房产中介在挂牌出售虹口区新同心路一处新开盘的商铺。该地段人气很旺,打算投资商铺的刘军与朋友任明(化名)、邢浩(化名)一同找到该房产中介淮海中路的直营店,咨询购房事宜。
该中介门店的业务员张乐敏热情接待了他们,并介绍了商铺的基本情况,“张乐敏推荐我们购买位于虹口区新同心路的90号、94号、100号三套商铺,我们之前也去看过房子,对商铺的地段和价格很满意,我们三人与张乐敏达成了初步购房意向。”刘军表示,去年5月8日他与任明和邢浩三人在该房产中介淮海中路店内分别签订了新同心路90、94和100号三个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5月20日拿到了加盖有上述商铺的开发商——上海虹维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下称虹维地产)公章的格式合同,双方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交清房款并交房。随后,刘军等三人先后按约定向作为居间方的中介交付了定金共90万元,该房产中介物业也开具盖了章的收据。
签订合同后,刘军、任明和邢浩等三人一直在等消息,同时刘军和任明找到了下家,接手94号和100号的商铺,两人也收取了下家的定金,共45万元。
在等消息期间,经张乐敏介绍,刘军和任明认识了所谓的虹维地产的“吴经理”。刘军和任明在房产中介与“吴经理”见过几次面,为了保险起见,刘军曾提出让“吴经理”出示虹维地产的营业执照复印证,但被对方拒绝。
去年10月22日,刘军和任明由“吴经理”陪同到虹维地产公司总部,交付新同心路90号商铺的第一期100万元房款。出发前,“吴经理”在电话中特意嘱咐,到虹维总部后不要多说话,也不要问东问西。“那次交房款是我和任明还有90号商铺的下家张某一起到虹维交钱的。不知道‘吴经理’事先怎么沟通的,虹维开始不愿开具个人名义的收据,在我们的执意要求下,最后虹维开具的收据付款方是张某个人。”刘军说。
离约定交付房子的日期越来越近,但房产中介方面始终没有告知刘军等人何时支付剩余款项。“交了那100万元后的半个多月里,我们多次催促张乐敏尽快安排支付剩余款项和办理按揭事宜,但他总是打马虎眼。”刘军表示,下家也急着要房子,他和任明实在等不及了,就于11月中旬,直接找到虹维地产总部,咨询交付剩余房款的事情。
没想到,虹维地产工作人员却一口否定,曾与刘军、任明等人签订过购房合同,“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该地址的商铺已经整体出售给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可能再分套出售给个人了”。
员工承认冒充开发商经理
“当时我们都懵了。”刘军跟虹维地产的工作人员再次确认,之前是跟一个“吴经理”对接购房事宜,并把“吴经理”的电话找了出来,但是虹维方面表示,没有姓吴的经理。
刘军立马打电话叫来“吴经理”,“这个所谓的‘吴经理’一到虹维办公室马上承认,合同的事情是他操作失误,他也不是虹维的工作人员。”
刘军表示,这个假冒的虹维“吴经理”,其真实身份是那家房产中介淮海中路店的业务经理蔡震凌。
作为新同心路商铺的开发商和产权人,虹维地产也卷入了这场纠纷中。去年8月,虹维和该房产中介正式签订《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委托后者于2014年6月1日至2104年12月31日作为居间方代理出售新同心路的商铺。
“大概去年4月的时候,该中介作为居间方介绍了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想整体购买新同心路的商铺。”虹维地产的工作人员透露,经过考量,虹维方面同意中介提出的整体出售方案。经过公司资质和注册资金的审核,去年8月12日,虹维地产与该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并收取了100万元的定金。
按约定,《房屋出售协议》签订后20天,该环保科技公司应向虹维支付首期1000万元的房款,但直到去年10月22日,该科技公司才交付了第一笔100万元的房款,此后再也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款内容。期间,虹维方面多次发送催告书,该环保科技回复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请求延后付款。
“后来我们才知道,10月22日来替该环保科技公司付款的人,就是从任明处购买新同心路90号商铺的下家张某。按规定,我们已经将商铺整体出售给这个公司,不可能再收取个人的房款。但那次收款时,环保科技公司还特意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证明张某是这个环保科技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向我们交款,所以我们才收了那100万元的房款。”虹维地产的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会将这笔房款退还给张某。
员工及中介公司都有责任
昨天下午,该房产中介给晨报记者发来一份“关于新同心路商铺事件的说明”。说明写道,经初步调查,刘军等人拿到的盖有假公章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员工张乐敏联合经理蔡震凌,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利用职务之便欺骗公司之嫌。
该房产中介表示,不逃避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会全力配合司法流程进行善后。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强律师认为,如果伪造公章是中介员工的个人行为,那刘军等人通过中介财务交付定金,并拿到盖有中介公章的正式发票,作为公司方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事情里,消费者保留的证据比较充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贺强说,上述事件中,中介员工私刻公章,并利用职务之便拿到格式合同,涉嫌私刻公司印章和合同诈骗。“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超过一定金额就构成刑事犯罪,主要责任肯定是当时员工,但中介在公司内部的流程管理上也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