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涉案积木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所需,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12月27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晋江市集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著作权侵权一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案件标的达150万元。
根据法院透露的信息,原告诉称,被告央视动画授权其余三被告,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等角色积木玩具。该授权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
对此,被告方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涉案积木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所需,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此前,案件当事人已经因为管辖权异议发起了两轮交锋。最终,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案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才得以在近日正式开庭。
‘开播于1995年的动画《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近些年虽然依靠电视动画和动画电影重新焕发热度,也促进了衍生品的销售。但在这背后,却也因经济利益产生了无数争议。2014年开始,95版动画角色草图设计者刘泽岱,便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合同争议。此后,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以著作权人身份,与央视动画发起了多次交锋。因为案件管辖等方面的原因,各方互有胜负。关于《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相关角色著作权,至今仍有争议,且仍有数个案子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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