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山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东山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老东山公司由两自然人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为左云祥。
1997年12月5日,老东山公司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华新镇华益村(以下简称“华益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华益村将11.96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老东山公司投资建设4000平方米左右的猪棚,土地使用年限为48年(1998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补偿费为50.436万元。
宗地的合法变更登记过程
经原青浦县计划委员、规划管理局、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房管、土地部门为老东山公司办理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畜牧用地。
老东山公司因未年检,于2002年9月1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左云祥与一名股东于2004年9月28日签署股东会决议: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所在地被动迁,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现宣布公司解散、进行清算并分割公司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 ,左云祥将老东山公司动迁余下的8.84亩宗地出资买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另案的一份生效判决认定:因老东山公司已经不存在,左云祥对出资买断的8.84亩宗地全权处理。
2010年3月26日,左云祥再次和另外一名股东成立了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山公司”),经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两局”)申请并批准,将左云祥出资买断的8.84亩宗地过户到了祥山公司名下。
这也意味着,上海二中院在另案中已经确认左云祥“全权处理”8.84亩宗地,那么该宗地过户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祥山公司名下,都是其左云祥的合法权利。
被判令无效的土地转让
在老东山公司注销之后的2004年10月18日,左云祥曾与胡之渭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老东山公司宗地上的4.42亩土地转让给胡之渭,转让价格为83万元;2006年3月7日,左云祥和胡之渭用各自的土地入股再次共同成立上海东山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山公司”)。
2008年10月,左云祥起诉到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胡之渭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2009年2月26日,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决理由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左云祥根据上海二中院的生效判决,退还了胡之渭83万元的土地转让费,新东山公司后来也被注销。
既然上海二中院已经生效判决左云祥与胡之渭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而且新东山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则意味着老东山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与新东山公司和胡之渭没有丝毫的关系。
令人不解的是,就在8.84亩宗地过户到祥山公司名下之后,胡之渭居然以新东山公司的名义向青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两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青浦法院的“化解矛盾函”
加剧矛盾的“化解矛盾函”
针对新东山公司(胡之渭)的行政诉状诉讼,两局答辩认为:老东山公司与新东山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没有任何“继承”关系,新东山公司(胡之渭)不具有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
2011年6月22日,青浦法院给两局去了一份《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函件认为,两局在将宗地过户给祥山公司的时候登记种类为“变更(其他)”,申请人祥山公司,原登记权人为老东山公司,但申请人与登记人系两个不同的法人,不属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4条“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之变更登记类型,故被诉登记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还载明,建议两局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纠正被诉登记行为,妥善处理本案争议。
左云祥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两局将产权登记、过户给祥山公司,依据的是上海二中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左云祥全权处理”,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4条的表述确实存在瑕疵,而要纠正这种瑕疵也应该是左云祥或者祥山公司提出。
两局慑于青浦法院“维稳”之大局,错误地将登记到祥山公司的产权再次登记到已经被注销,根本不存在的老东山公司“名下”;多年以来,左云祥一直找两局协调,但至今尚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