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是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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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吉市司法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延吉市烟集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事故,一名七旬老人驾驶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与代步车相撞。最终,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9月12日12时许,70岁的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延吉市烟集乡幼儿园北侧向西左转弯时,与金某驾驶的代步车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交警根据调查取证后证实:死者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是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双方车辆均未参加保险,故而赔偿事宜迟迟未能谈妥。事隔数月,经延吉市司法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耐心调解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赔付协议,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金某需向王某家属支付17万元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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