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初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通过迎娶受害人免责。该法案规定,如果强奸受害人主观同意成婚,并能证实犯案时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方式逼迫自己就范,罪犯即可从监狱释放。
网上关于“强奸女性结婚免罪”事件的讨论很热,基本上是负面评论。土耳其的这项法案会引起舆论的愤怒本也是意料之中的情况。关于其中提到的“主观同意”“暴力”“恐吓”究竟是指什么,还需要一个详细解释和说明,不过单是这样的法案出现,已然就是一种考虑极欠周全的做法,很难想象这竟然是政府人士提出的。
按照土耳其司法部长贝基尔·博兹达的说法,将强奸犯送入监狱会使得这些贫苦出身的孩子和家庭沦入极大的经济困难之中,而这项法案就是为了给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这样的理由,你能接受吗?
一个女性遭遇强奸,她已经是一个受害者,当法律告诉她对方可以不受到惩罚的时候,她会怎么想?这是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践踏,是绝不该允许出现的。而且,因为要使得强奸犯免于法律的制裁必然满足相应前提,第一个就是受害者的“主观同意成婚”,那么势必就导致强奸犯及其家属可能会不顾一切地去威胁受害者“同意”,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强奸犯自由了,而受害者将陷入到更加巨大的悲剧漩涡中去。
实际上,也确实存在女性主观上“愿意”同男性发生性关系但却应该被制止的例子,比如“童婚”现象,比如幼女与男性交往时发生了性关系。假如土耳其的这项法案通过,以后用这个标准去判定相关案件,一些犯罪者都将免于牢狱之灾,那么不等同是推翻此前的法律吗?这又是否是变相地支持女童权益被侵害呢?归根结底,女性始终是悲剧性的存在,这应该吗?难道女性就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吗?
我还有一个思考角度,却填满了无奈。当前社会虽然会去同情受到性侵害的女性,但是却未必能够“接纳”她们。即:你被强奸了我很同情你,但是同情不是感情,我不会娶你。
一个必然触犯伦理的悖论必然出现,愿意娶她们的除了那些“糟糕”的“老光棍”,更多的还是那些强奸过她们的犯罪者。更何况,只要她们主观同意结婚,并且站出来证实犯罪者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方式逼迫自己就范,犯罪者的罪责就被抵消了。强奸犯又何尝不会答应这样的婚事?
当一个人去强奸女性之后,对他来说,迎娶她只不过是把“强奸”行为合法化罢了。脱离女性立场的考虑,本质上就是把女性的悲剧压在一个特定空间,让女性主动丧失掉维护自身权利的勇气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