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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四次受贿为渣土车清运提供方便
案发前,曲某系浐灞生态区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七大队)大队长,赵某为副大队长。该大队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2015年1月27日,曲某被纪委带走审查,同年7月,灞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曲某、赵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为补充证据,先后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又于今年4月底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撤回起诉,灞桥区法院裁定准许。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马某找到时任浐灞生态区城管局第七大队大队长的曲某,告诉曲某他负责的华远海蓝城项目土方工程马上就要开工了,希望得到关照,并送给曲某现金两万元,后曲某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七大队副大队长赵某,随后二人在马某的公司清运渣土过程中为其提供方便。
2014年11月底,西安市浐灞一路工地负责人张某因没有办理渣土清运手续而找到曲某,希望曲某通融一下,让他拉渣土,曲某告知张某由他找人给拉,随后曲某找到没有清运渣土资质的李某,并与李某谈好所得利润平分,将李某介绍给张某清运渣土。完工后曲某与张某结账,扣除1万余元好处费后将余款交与李某。(wWw.9C9v.com九息娱乐)
2014年11月底,中铁二十局工地土方工程需要清运渣土,曲某听到消息后找到该工程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同意曲某介绍人清运渣土,曲某先后找到马某、李某去清运渣土。完工后,曲某收受马某好处费4.5万元,收受李某好处费1万元。曲某为了让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照顾浐灞生态区城管局七大队辖区内的渣土清运,从中拿出1万元分两次给予赵某,赵某予以收受。
2014年11月19日,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马某得知曲某装修房子,送给曲某两台大金空调,价值11322元,曲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曲某向灞桥区检察院退交案款8.1万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曲某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建议判处曲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审时辩称指控的两项工程系自己承包
庭审中,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指控的第二、三宗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工程,是自己承包的,不构成受贿罪,第四宗犯罪事实中,空调是马某得知自己装修房子后主动送的,不是自己索要的,认为他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
赵某证言说,当年9月,大队长曲某说三杰车队的负责人马某给了2万元,分给他1万元,让他不要查三杰车队作为施工方的华远工地和中铁二十局工地,他答应并收了钱,之后便再没有查过这两个工地。后曲某又分两次给了他共1万元,让他对送钱的人进行照顾,他就按曲某的要求予以照顾,监管松些,还让无资质的渣土车参与。2014年11月,曲某装修房子缺两台空调,让马某给其送了两台大金牌空调,空调是曲某提前看好的。
据曲某供述,2014年9月,经营拉土运营车队的马某来找他,让他照顾其华远海蓝城的工地,并交给他两万元现金,他明白马某是让他不要拦其工地上的车。后他将其中1万元交给了赵某。他们在之后的检查中就基本没有扣过马某所包工地的车。马某和李某给他分钱就是因为他介绍活,是感谢费。
法院认定有索贿情节 因自首退赃可从轻处罚
灞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曲某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工程,是被告人承包的,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宗犯罪事实中,空调是马某得知其装修房子后主动送的,不是其索要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有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