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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带19岁妻妹逃跑
今年5月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接到贵州警方一则协查通报,称潜逃28年的网上逃犯李某藏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方只知道李某和其妻操贵州口音,其他信息不详。
经了解,1988年,李某伙同其他3人盗走同村万某家一头价值千余元的耕牛,以400元变卖,李某分得90余元。随后4人又多次入室盗窃,并抢劫曹某355元。案发后,李某丢下新婚的妻子,带着19岁的妻妹潜逃。当年,3名同案犯被警方抓获并受到法律制裁,但李某一直潜逃,杳无音讯,贵州警方也从未放弃过追查。
今年5月,当地警方通过多方摸排,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经分析比对后认定,李某极有可能伪装身份躲藏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于是请求武汉警方予以协查。
28年后在汉败露踪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刑警刘小平获悉情况后,认为嫌疑人逃亡28年而不被察觉,除了面貌、体型等方面有较大变化外,一定还有其独特的生活方式,才不易被人察觉。他将摸排的范围锁定在超市、物流搬运、私人餐馆等不需要登记身份证的地方,而且只要有时间,就到辖区一些管理薄弱的开放型居民区摸排。
6月中旬,刘小平到沌阳三元寺走访时,网格员向他反映,附近一超市有一售卖商品的中年女子见到她总是躲闪,总是无法采集到其人员的信息,该女子操贵州一带口音。
刘小平和其他民警着便衣分别到超市买烟和买水,观察发现该女子看见陌生人购物就背对着,或坐在一旁矮板凳上低着头。民警故意将水弄倒地上然后再捡起,结果和女子眼神对视后,女子急忙从超市后门逃走。经调查,该女子当天抄小路离开超市后,兜了一圈确定没人跟踪又返回超市,且该女子每次都走不同的路,似在防有人跟踪。
刘小平调取多个路段视频监控,获取了该女子的正面照片。经贵州警方辨认,确定为李某逃亡时随同的女子张某。
沌口警方很快锁定该女子居住地为沌阳滨湖社区。7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张某回家后,民警在其居住的小区楼下蹲守布控。次日凌晨1点左右,一男子开门准备进入时,民警迅速将他控制。
34岁逃亡62岁落网
经查,该男子正是潜逃28年的李某,逃亡时李某才34岁,结婚不久,如今已经62岁。
“我知道这一天终是要来的,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抓后,李某非常镇静地对民警说,他逃亡28年,从来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连租住的房屋也都是靠熟人介绍,不用登记身份信息。
据李某供述,当年作案后连夜带着张某逃亡来到武汉,依靠亲戚的帮助在一处偏僻的农村居住下来。
28年间,李某为了生计只能去当搬运,做苦力,不敢去正规的场所。除了身体上的疲惫,他还要每天担心被警察盘问,遇事也不敢报警。
李某和张某在2001年生下一儿子,并偷偷送回贵州老家由先前的妻子负责照看上户口,需要给家人汇款时,李某就让张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负责汇款。正是凭借这条线索,民警摸排将其抓获。
逃了28年过了追诉期吗?
李某作案后逃了28年,是否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刑事辩论专家、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寿亭解答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李寿亭说,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如果当年那个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无论他逃20年还是30年,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假如那个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相关机关则不再追诉。此案中,如果李某带走的张某有包庇窝藏嫌疑,应依法查实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