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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句话13岁少年被灌“百草枯”
被告人杨某与高某在2015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耍朋友”期间,杨某总觉得高某外面还有男朋友,两人为此经常发生纠纷。
2015年10月23日晚,在高某的出租屋中,杨某饮酒后为高某下午接过一个男子的电话再次发生矛盾。在二人吵架的过程中,高某与前夫年满13岁的儿子苟某让二人“不要吵架了。”不料孩子的一句话,竟引起了杨某的强烈不满,想起与高某相处几月的诸多不如意,杨某遂产生三人一起喝农药死的想法。他将苟某从高某的卧室拖到屋外,并从堂屋内拿出农药“百草枯”,从背后用手臂搂住苟某的脖子,强行将瓶盖内的“百草枯”灌进苟某口中。
此后,杨某拿着“百草枯”进入高某的卧室,说娃儿已经喝了,我们一起喝都死了算了。高某认为杨某肯定是在吓唬她,所以根本没搭理杨某。看到高某不喝,杨某便走出房间独自离开。
紧急救治无辜少年幸免于难
杨某离开后,高某依然以为杨某是拿着药瓶吓唬她,直到走进屋内的儿子嘴里有蓝色的液体,高某才感觉到事态的严重。
她一边带孩子到厨房漱口,一边及时联系乡村医生和县医院“120”急救车。
当晚,苟某被紧急送往苍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次日凌晨又转至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百草枯”中毒、间质性肺炎。
当听到医生说儿子可能有生命危险时,高某如梦初醒。事发4天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遂通知杨某到案。杨某主动到案后,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由于治疗较及时,苟某在住院治疗44天后带药出院,尽管保住了生命,但却造成肺纤维化,需要长期继续治疗。
被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刑5年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称起诉指控的事实不属实,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健康检查表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可见,杨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体态正常、陈述自然,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行为,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杨某采取强行给他人灌服农药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害人抢救及时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由于其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