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被告人盛某原系 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及盛某父母共同居住在张女士位于东莞厚街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2011年8月,两人分手,张女士搬出,但盛某及其父母依然继续居住在 该房屋。无奈,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及其父母搬离,并赔偿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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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东莞市第二法院判决责令盛某等人搬离,并按照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损失。盛某随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执行后,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限期办理公告等文书,同时多次上门及电话联系盛某及其父母均未果。盛某及其父母在有能力迁出涉案房屋另行租住的情况下,一直拒不迁出。2014年4月,盛某离开东莞市到湖北工作,但其父母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同年10月,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盛某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4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将盛某抓获归案。盛某被抓获后,其父母随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4万元给张女士作为租金损失。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在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且生效执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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