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八旬老汉黄大爷佝偻倚在破败的木门上,再看看女精神病人那张白皙面孔、不知所措的眼神,让人生出无限的感慨和悲悯。
把女精神病人关进自家的屋里,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生下孩子,这个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8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道理很简单,因为女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能力”,无所谓自愿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面对性侵害她往往是无力通过挣扎、喊叫等来保护自己。所以,司法解释推定只要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因为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女精神病人的潜在违法者。
当然,就此案来说,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包括:女子是否是精神病?黄大爷有没有与之发生性关系?
还要说的是,最近几年,大众媒体中报道的强奸、性囚禁女精神病的案例非常多:
福建省顺昌县55岁老汉谢某兴奸淫一名女精神病人,致其怀孕最终被引产,于2013年因犯强奸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安徽六安寿县77岁的黄某,在2014年、2015年先后奸淫精神障碍患者李某,因为犯罪时已超过七十五周岁,按《刑法修正案(八)》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安徽涡阳农民刘华姬,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并生育两子两女,获刑三年。
还有48岁女精神病人,在四川眉州一家敬老院里怀孕了……
其实,奸淫女性精神病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呈现了人性当中最阴暗的一面。当一个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时,特别是当被侵害之后,她甚至不能够公开指认侵害者。这会不会导致一些人,认为没有犯罪成本而去侵害她?这是“人性黑窗”。
而且,强奸者往往是社会“底层”,年龄大、收入低,无法通过正常娶妻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甚至没有经济能力用以性交易,没有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便容易成为他们的“猎物”。
一个女性,因为精神障碍,丧失了性自卫能力,于是,身体这一套器官变成了,周边底层所觊觎的性发泄工具的性工具,甚至彻底沦为性奴隶。
我知道一些个案里,女精神病人屡屡被社区、村子周边的人奸淫而怀孕,甚至家属都不知道谁是施暴者,为了避免频繁的堕胎的麻烦,直接就切除掉女精神病人的子宫,这给苦难的家庭又增加了一分苦难。
在2009年时,有精神病医生做过这样的调查。对于江苏扬州市五台山医院精神鉴定所鉴定的97名被强奸的“精神发育迟滞”(MR)女病人,进行了统计,发现一半的受害者受到过多次强奸,而且强奸者多为邻居等熟人。
对此,学者开出了这样的药方,按“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经常处于容易被害的环境中,所以要改变女精神病人的生活环境,让其有工作岗位、有正当稳定的收入和作息时间,脱离危险人群。
我把这个“药方”翻译成人话,就是政府、社区都要主动照顾精神病人,让她们有相对正常的工作、生活,避免流浪于街头、社区,否则她们很容易成为“底层”性侵害的对象,这不啻打开了“人性黑窗”。
再说一遍,流浪的女精神病人,应该被主动依法收容、帮助,而不是等她们成为“性奴隶”之后才上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