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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经80岁高龄的成兆勋老人,在经历了9年的流离失所、艰难维权后,终于得到了迟到21年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成兆勋老人激动地说:“我终于可以不用再过到处租房、不停搬家的生活了。”
原告成兆勋之父成应文于1954年购得位于西安市南关正街34号的两坡房6间、厦房3间,土地面积为0.582亩。1956年因南关正街拓宽马路,把所有的房子拆除。后经批准盖楼房3间、厦房3间,门牌号变更为181号。1957年,楼房3间及厦房1间由合作食堂使用,厦房2间作为成应文自留房。2007年丧子离异的成兆勋只身回到西安,发现父亲的房屋早已于1994年8月被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南门地区整体改造项目中拆除,但未对自留的厦房2间进行安置。经过多次与拆迁方协商未果,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安置或者赔偿。
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认为,成兆勋无房产证,仅持有181号的房产在1978年的产权登记资料、无面积等房产详细信息,并不能证明拆迁时该房产仍存在且属于原告所有。故不同意成兆勋的诉讼请求。
该案因时间久远,资料缺失,在本次发回重审中,办案法官为了调查拆迁时房屋权属、面积情况,先后走访了南门、文艺路地区,寻访南关正街老住户、老街坊,前往碑林区档案馆、市建委、市档案局、市房管局等多家部门寻找上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及南关正街房屋、土地、拆迁等历史档案资料。从而确认原告原有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且被被告拆除的事实。
因涉诉房屋已经拆除,原、被告对参照具体楼盘特定户型进行鉴定赔偿金额计算的申请又无法协商一致。办案法官又通过走访、电话询问房屋中介,互联网查询等方式综合南门地区新房、二手房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酌定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标准,最终判令由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赔偿原告成兆勋392000元。
该案经被告上诉后,维持原判,现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