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原告是个秦姓女子,被告是她的丈夫小徐。小秦在起诉书中提到,2009年,她经朋友介绍与小徐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见了父母,并于次年10月登记结婚。起初,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2011年3月起,小秦腰痛反复,经浙大医院诊断,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老丈人叫我玩他菊花 和老丈人睡觉操他了(图文无关)
这种情况持续了约半年,小徐说自己实在忍受不了,只能尽量减少回家的次数,避免跟老丈人碰面。
为了这事,小秦的家属多次跑到小徐单位吵闹,让他很是尴尬。
“我本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他们去吵去闹,害我工作也丢掉了。”小徐说,自己现在在一个朋友的厂里当仓库保管员,收入并不高。
他明确表示,只要老丈人在,自己就不会回家。
由于原告举证不够充分,法官宣布择日再次开庭。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迪亚律师说,《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苏律师说,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苏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徐意识到原告病情严重很难治愈,慢慢疏远原告,逐步分居,直至离家出走,并拒绝提供夫妻间的经济帮助,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其行为很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根据法律规定,小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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