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约车的管理
针对近两年迅猛发展的网约车(专车),《办法》从定位、运价、准入门槛、经营行为等方面予以规范,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网约车应在车辆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等方面与巡游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了网络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门槛:
网约车经营者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网约车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是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私家车包括在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即私家车拼车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对于运价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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