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0时许,滕某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某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一并进行了判决。
入学军训时,滕刚(左)和芦海清的合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害人芦某家属芦海强对每日人物称,他不服判决,认为腾某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家属"现在口头表示上诉,具体以拿判决书后提交书面上诉状为准"。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滕某落网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0时许,滕某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某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一并进行了判决。
被害人芦海清
“今天上午开庭,法院当场宣判,法院没有同意为滕某重做精神鉴定,只是让鉴定人出庭。”川师大杀人案死者芦某某堂哥芦海强哭着告诉记者,他不认认为凶手有抑郁症,他会继续上诉。但受害人家属即芦家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因为芦家认为不应该认定自首和《鉴定意见》中的抑郁症成立,遂口头表示上诉,他们作为代理人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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