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饱喝足,离开小餐馆近3米后,食客王先生“扑通”一声结结实实摔在地上。摔倒的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属于小餐馆管理的区域?这成了王先生能否拿到赔偿的争议焦点。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食客:出门几步摔成十级伤残
那天中午,王先生和表弟等人在浦东陈春路上一家小餐馆喝酒。因为下雨的关系,几人边喝白酒边聊天,一直到下午3点半雨停了,酒足饭饱的王先生才和表弟等人结账先后离开,而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
据王先生的表弟徐先生说,离开餐馆时,自己走在前面,王先生走在后面,两人相距1米左右。刚出门没多远,只听得身后“扑通”一声,回头一看,王先生摔倒在地上了。徐先生说,自己没摔倒,不过地上是挺滑的。他还说,表哥当天穿的是一双拖鞋,那天中午是喝了酒,但不多。
王先生后被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他是右踝外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餐馆:摔倒处是公共区域不应担责
王先生认为,自己摔倒的地方应该属于餐馆管理区域,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餐馆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4万余元。
餐馆老板辩称,王先生摔倒的地方,是在餐馆管理范围之外的公共区域。事发当天下着雨,王先生又穿着拖鞋,还喝了不少酒。
庭审中,餐馆方面提交了一份录像,记录的正是事发当天店内的情况。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王先生两人先后离开餐馆,走路的姿势看起来有些踉踉跄跄,走到餐馆门外路上的一个窨井盖附近时,王先生摔倒在地。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王先生摔倒在窨井盖的外侧,这个地方到餐馆店门之间有3米远;而在窨井盖内侧,即道路与小饭店之间,也有行人走过。餐馆老板认为,上述情形表明,此处当属公共区域,王先生因自己原因摔倒在餐馆管理范围之外的地方,餐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餐馆老板还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
法院:事发公共区域要求餐馆担责系加重其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餐馆老板是否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对原告王先生摔倒致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谨慎小心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原告明知雨后室外地面有湿滑可能性,仍在饮酒后身体平衡度本就相对欠缺的情况下着拖鞋行走,其疏忽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结果。
其次,根据当庭质证的事发地点的照片以及当天店内该时段录像等证据显示,原告系在出店数步后才摔倒,该摔倒位置距离店门约为3米,当属公共区域。在无证据表明被告实施某行为使该区域地面状况趋于恶劣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对此区域内发生的摔倒事故承担责任,无疑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加重了被告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