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民孙先生回忆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资金周转,他陆续借给同事阿国(化名)11万余元,阿国一直没有出具借条;直到2016年末,阿国因病去世,孙先生陷入了担忧,“这样一来,借出去的钱是否再也收不回来了?”今年3月底,他向法院起诉了阿国的妻子儿子和母亲,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现实生活中,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子女们是否需要继续清偿呢?本月中旬,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债务人已死亡的民间借贷案件。
桐乡市民孙先生回忆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资金周转,他陆续借给同事阿国(化名)11万余元,阿国一直没有出具借条;直到2016年末,阿国因病去世,孙先生陷入了担忧,“这样一来,借出去的钱是否再也收不回来了?”今年3月底,他向法院起诉了阿国的妻子儿子和母亲,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海宁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孙先生提交的银行汇款交易记录予以了确认,同时,在被告方没有提出款项用途抗辩的情况下,对孙先生和阿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了确认,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请,阿国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应在孙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
“民间俗话说,父债子偿,其实,该种说法不尽然。”承办法官介绍,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还”的强制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负独立的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
比如,由于债务人死亡而参加应诉的其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偿付责任只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限,无需直接承担责任,故父债子偿的说法具有片面性,子的确要承担父的债务,但只在父遗留的财产范围内,超出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要偿付。
查看全部分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