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4人团伙跨省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4人并处罚金,同时责令4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吕某以提供车辆配件、儿童发放补贴、危房补贴等名义,先后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从山东、重庆、湖北、广西、广东等省市的6名被害人处诈骗合计数万元,每当受害者银行转账后,由被告人郭某取款交给被告人王某,再由王某将赃款交给陈某、吕某。
也许是感到诈骗所得的钱来得如此轻松,在接下来的4月份,被告人将诈骗魔爪伸到了三湘大地,他们采取同样的手段先后使12名受害人上当受骗,其中包括被告人冒充韶山市扶贫办的工作人员,谎称有扶贫款发放,成功诈骗了来自韶山市不同乡镇的8名受害人合计三万余元。经调查:被告人陈某、吕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合计人民币110270元;被告人王某、郭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合计人民币1238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郭某明知陈某、吕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取款等帮助,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王某、郭某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他共犯的诈骗所得,亦应计入其犯罪数额,达到诈骗数额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负责从网络上收集被害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等资料与吕某一同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他人提供诈骗用的银行卡账号并转账取现,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协助王某从网络上购买诈骗用的银行卡并转账、取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吕某与被告人王某、郭某系共犯,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对老年人及精准扶贫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诈骗,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吕某、王某、郭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示:如何有效防止电信诈骗?对于受害者来说,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做到“三不要”,不贪财、不轻信、不转账。万一上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树立劳动致富,合法创收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