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李某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石家庄某工具 厂达成购货协议,在收取预售货款后却不将业务上报给公司,而是私自挪用了货款。直到客户单位催要货物时,李某才通过私人手段给客户发去部分货物。
业务员是公司与客户单位之间的桥梁,可岳阳县男子李某却利用这一身份打起了歪主意,先后15次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客户订货款,却不上报公司,并将近16万元货款挪作私用。近日,李某因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李某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石家庄某工具 厂达成购货协议,在收取预售货款后却不将业务上报给公司,而是私自挪用了货款。直到客户单位催要货物时,李某才通过私人手段给客户发去部分货物。
在尝到甜头后,李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段,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8次收取该工具厂预售货款16万余元,其中12万余元 挪作私用。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李某利用公司业务员身份,先后15次收取三家客户单位预售货款隐 瞒不报,其中15.7万元被其挪作私用。
去年5月21日,李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挪用客户订货款的犯罪事实。随后,李某 的家人与其所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退赔挪用资金,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可 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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