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中午,河南三门峡警方击毙一名涉毒嫌犯。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5月2日下午,河南三门峡当地流传一段视频,这段视频显示在三门峡市东高速路入口,多名警察围堵一辆黑色轿车,至少3名警察持枪向该车辆驾驶室射击。
记者从警方获得一份内部通报显示,5月2日上午,渑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前期调查发现,在控省毒品目标案件嫌疑人樊全民(男,40岁左右,渑池县人,租住三门峡湖滨区)驾驶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轿车从豫南某地上高速购买大量毒品返回三门峡市。获取线索,渑池县禁毒大队迅速与市局指挥中心、禁毒支队联系组织警力在三门峡市东高速路口设卡拦截。
中午1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到达设卡点时拒绝民警盘查并驾驶车辆强行掉头逃窜,连撞三辆过路车辆,造成两名民警受伤,严重威胁过往车辆人身安全,民警立即鸣枪示警,嫌疑人横冲直撞,继续驾车疯狂逃离,民警果断开枪。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2日下午,三门峡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对外通报称,5月2日12时40分许,渑池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毒案件中,三门峡市公安局在高速三门峡东站口设卡堵截,嫌疑人拒绝接受盘查并撞车逃离,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击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我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