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平法院审结了一宗强奸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强奸未遂,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李某给予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不适用缓刑。罗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酒后生邪念遇反抗强奸未遂被告人罗某在2016年2月13日23点左右,和受害人李某及另一朋友等三人相约在恩平市恩城一酒吧喝酒,之后李某提出回家休息,罗某主动驾驶摩托车表示愿意送她们回家,李某未拒绝。
中途李某的朋友先行下车后,罗某便产生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随即驾驶摩托车将李某带至恩平市东安横岗村一处晒谷场,下车后不顾李某的劝阻,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她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强力反抗逃脱而未得逞。在此过程中,罗某的暴力行为致被害人的左颧部、左上颚部和左腹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出生存争议身份证登记农历生庭审中,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罗某作案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李某身份证登记日显示“1998年2月3日”出生,其作案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据此算刚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辩护方在庭审中提供了一张“定时纸”,记载时间为农历“二月初二”,且“算命师”李某荣在出庭作证时,证实该“定时纸”由其书写,虽不能证明该“定时纸”中的小孩是谁,但“定时纸”背面记载的姓名字样与罗某小学生手册记载的父亲名字读音相近,且该“定时纸”的提供人也可证实“定时纸”所指向的小孩就是罗某。
接生婆盘某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证言,也证实罗某是农历二月初二出生。以上事实,符合农村儿童入户登记的习惯,法院最终依据上述证言及书证,认定被告人罗某出生时间是1998年农历二月初二,对应的公历日期是1998年2月28日,因此,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
悔恨时已晚“成人礼”狱中度过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李X娟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罗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表达了后悔的态度。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不适用缓刑。罗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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