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摊”获刑天津大妈赵春华
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前日(3日),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4日)下午,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告诉记者,他向天津一中院立案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邮寄两份保候审申请书。
"射击摊"大妈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记者从家属处获得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春华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春华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坚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女儿"想她早点回家抱抱我"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记者,她的母亲摆摊的很多东西,包括9把"涉案枪支"和一些娃娃,都是之前摊主的,"当时花了2千多元从之前的摊主那里盘下来的,我妈妈自己没有买这些"枪"。"
▲赵春华被抓后,射击摊的物品都堆放在杂物间再没人动过
王艳玲还讲到,这种仿真玩具枪市面上应该很容易买得到,"要不然也不会有这么多家都在摆这个摊,全国都有摆的。"
回忆起母亲被警方带走的那天晚上,王艳玲声音有些颤抖。"那天晚上我没在场,我当时是惦记着我妈,一个老太太骑着车子,怕她有危险,晚上就给她打电话,她接电话说在派出所,我就赶快过去,我们俩当时都哭了,走的时候我抱了抱她。"
记者了解到,自从赵春华10月12日晚与母亲见了一面,之后都没有再联系过,"看守所不能探视,如果有事都是律师带信儿。"王艳玲说。
女儿王艳玲告诉记者,天气冷了,女儿一直想着给妈妈寄些衣服,最近还会给妈妈配一副眼镜托人带过去。"听徐教授讲,妈妈现在知道有很多人支持她,自信多了,我也很希望她能早点回家,看看我,抱抱我。"
代理律师邮寄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今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得知3日下午,徐昕已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徐昕表示,正常的审理程序是,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和律师代理手续,然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律师的辩护手续之后,会及时将案卷转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收到全部材料之后,才会分配由某一个法官承办,承办法官那时会联系律师,之后才能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提交取保候审。
"但是为了不浪费时间,我今天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向天津市中一院立案庭和刑事审判庭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记者将持续关注该案的二审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