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日,一卖淫女越卖越穷的状况真是惊呆网友,她在卖淫的过程中,很多客人都嫌弃她太老了,结果都不要她来服侍,她还因为这样欠下集团巨债。
据悉,46岁妇女2015年赴台湾卖淫,因年纪大且外表像村姑常被嫖客拒绝,3个月居留时间到期返回大陆,集团成员威胁“要告诉你家人”,逼迫她再度赴台卖淫,而且还要再缴一次手续费。
然而她要缴清这个费用,她必须每天要做5次才有机会还清债务,网友们看到这也是醉了,为了还债,还真是太无节操了。
卖淫女,也称为失足妇女,泛指出卖自己的身体同他人进行性交易的女性。
其中,“出卖”是指女性通过性交易获取物质上的收益;“身体”是相对于“灵魂”而言的,卖淫的女人大多在出卖自己身体时,我们可以认为她们连自己的灵魂也出卖了,但少数这样的女子却坚守着心中高尚的信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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